境外投资“放管服”改革!千万美元以下由市级进行备案管理
发布时间:2018年07月18日

为落实浙江省“最多跑一次”改革工作精神,深入推进境外投资“放管服”改革,浙江省商务厅已于近日印发《关于委托设区的市、义乌市商务局(委)对属地企业境外投资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》(浙商务发[2018]73号),将中方协议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境外直接投资委托设区的市、义乌市商务局(委)进行备案管理。


  通知原文如下


各市商务局(委)、义乌市商务局(宁波不发):


  为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,深入推进境外投资“放管服”改革,按照商务部《境外投资管理办法》(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,以下简称《管理办法》)、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商办合函〔2014〕663号,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以及相关工作要求,我厅拟委托设区的市、义乌市商务局(委)对属地企业境外投资进行备案管理,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
一、委托备案及发证范畴


  (一)根据《管理办法》规定,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,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。对属于备案管理情形的我省企业境外投资(包括新设、变更、外地划转、遗失补办、注销),中方协议投资额累计1000万美元(不含1000万美元)以下的,省商务厅委托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、义乌市商务主管局(委)备案,并通过商务部《境外投资管理系统》打印《企业境外投资证书》(以下简称《证书》)。


  (二)《证书》是企业境外投资获得备案的凭证,实行统一编码管理。省商务厅统一印制《证书》用于颁发给通过备案的我省企业,设区市、义乌商务局(委)根据需要提前申领。省商务厅向我省企业颁发加盖浙江省商务厅印章的证书。


二、简化境外投资备案流程


  根据浙江省委、省政府“最多跑一次”的改革任务要求,为减少备案环节,简化备案流程,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手续时,可根据方便原则,选择以下流程办理:


  (一)属省商务厅备案权限的境外投资,企业可直接报省商务厅备案。备案材料也可由县(市、区)商务主管部门或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转送。


  (二)属委托设区市、义乌市商务局(委)备案的境外投资,企业可直接报所在地的设区市、义乌市商务局(委)备案。备案材料也可由县(市、区)商务主管部门转送。